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关系是什么?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根据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处的不同阶段而划分出来的一对权利主体、客体、内容都明显有别但又密切相关的权利。
1.世界各国对矿业开发阶段的划分
世界各国的矿业法规主要是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的不同阶段对矿业权加以划分,主要有以下四种分类方法:
一是单阶段划分,即只设一种权利,称为矿业权或者采矿特许权,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的过渡问题;
二是两阶段划分,即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只要发现了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探矿权人就可以自然过渡为采矿权;
三阶段划分,即分为非排他性探矿权、排他性探矿权和采矿权,这实际上是两阶段划分法的一种变体,其中设置非排他性探矿权的目的在于降低权利人的风险;四阶段划分,即在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加设一种矿产评价权,在矿产评价阶段,权利人可以补充勘查或者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调查,也可以在勘查范围内保留该权利而暂不开展勘查工作,其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探矿权人的利益。
我国采用两阶段划分,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个阶段。
2.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矿业权的整体特征反映了探矿权采矿权的共性,如二者均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都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需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等。
其次,探矿权是采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使探矿权是为了通过勘查和研究获取具有经济意义和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矿产勘查的必要性。如果没有获得探矿权并实施地质勘查,就很难发现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
最后,采矿权是探矿权的目标和归宿。由于勘查阶段只有投入而没有收益,从理论上讲,其投入最终只有进入采矿阶段、通过销售采出的矿产品才能收回。探矿权从属于采矿权并依赖、服务于采矿权。脱离了开采,探矿权就不称其为权利。